和静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和静县位于新疆中部,天山中段南麓,焉耆盆地西北部,地处东经82°28″—87°52″、北纬42°06″—43°33″之间,周边与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等17个县市毗邻。县城北距乌鲁木齐市公路里程456公里,铁路里程512公里。全县辖2区、4镇、8乡、5个国有牧场、1个良种场、1个平原林场。境内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个团场和自治区、自治州驻县工矿企业40余个。全县现有总人口17.75万人(少数民族7.7万人),农业人口11.95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7.96‰。2004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1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5357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3亿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480元。和静县地形呈东西长,南北宽,西北高,东南低,分为山间盆地、山地峡谷和山前平原三部分,总面积39686平方公里(其中山地36768平方公里,占92.6%;平原2918平方公里,占7.4%)。境内多山、多河,水源丰沛。和静县气候属中温带大陆性气候,年有效积温3908.5℃。全县土地总面积5952.9万亩,可利用草场3077万亩,现有耕地面积23.52万亩,尚有30万亩宜农、宜林荒地有待开发。草场理论载畜量245.8万绵羊单位,实际载畜量229万绵羊单位。境内有驰名全国的巴音布鲁克大草原,草场总面积2872万亩,是仅次于内蒙古额尔多斯的全国第二大草原,也是巴州和新疆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一个主要基地。